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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质保金比例规定是什么,质保金比例不能超过多少?一文讲清

一、质保金比例规定

目前根据国家规定,参与国家采购活动的建设单位及技术性服务供应商在国家采购活动中缴纳的质保金比例规定为:针对不等额支付情况的投标单位,应当按其有关合同中次支付比例缴纳质保金,但是不超过10%;针对一次性结清交付项目所涉及的单项工程总款额的投标单位,实行5%的质保金比例,合同总款额10000元以上的,可以按比列降低质保金比例,不低于1%;合同总款额1万元以下的,质保金比例应以具体不低于100元为限。

二、质保金比例之不超过多少

质保金比例之不超过 10%。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声明为质保金比例不超过 10%的前提下,投标单位应当按其有关合同中次支付比例缴纳质保金,不超过10%,不得超过本金的10%。另外,在声明一次性结清交付项目所涉及的单项工程总款额的投标单位,质保金比例不超过 5% ,合同总款额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的,可以按比列降低质保金比例,不低于1%;合同总款额一万元以下的,质保金比例应以具体不低于100元为限。

三、质保金比例规定的必要性

国家规定质保金比例规定,是以保障投标单位正常履行合同提供有力的担保,也大大提高了承包商的责任意识,有利于促进合同双方的履约意识,给反复履约及重新开始履约提供便利。

当投标单位提供质保金,建设单位将有保证建筑质量的保障,而当投标单位因延误工期、建设质量连续不达标及例行技术性服务供应有欠缺时,将直接扣除相关的质保金,从而从责任源头控制质量,以营造更积极的工程质量环境,不仅可以减少投诉量,也可以达到减少损失的目的。

综上所述,可以说明国家对质保金比例规定的必要性。它能够有效解决合同双方缔约义务履行及质量保障等问题,确保受包方能得以完成合同的履行,使双方得到公平的收益分配,保障质量更加可靠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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